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法规解读(三)
2020-05-14 13:07
交易制度与投资者适当性
除了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调整,本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将也带来了投资者适当性、创业板交易制度的变革。
1、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当放宽涨跌幅比例。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提高定价效率,优化新股交易机制。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是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四是促进多空平衡,完善两融制度机制。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五是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2、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本次深交所还修订发布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
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
三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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