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法规解读(二)
2020-05-14 13:04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对比分析
1、创业板核准制、创业板注册制(拟)及科创板注册制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行业定位 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股本总额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股票上市规则》)
盈利要求 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期末净资产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会计基础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业务要求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出资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
   
资产 1、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2、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主营业务及管理团队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股权及控制权 1、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2、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1、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2、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要求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可以看到,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未如之前核准制的首发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对企业盈利条件作出要求,而是在《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分三种企业列明了一般企业、红筹企业及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的申报标准。
2、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股票上市条件(拟)与科创板对比:
  创业板注册制 科创板注册制
股本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公众
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一般企业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红筹企业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特殊股权结构企业
(表决权差异安排)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通过上面规则的对比,我们看到拟试行的创业板注册制对一般类型企业与科创板的五套标准不同,只将标准分成了三套,均要求净利润为正,且预计市值标准仅分为10亿元和50亿元两档。相比科创板允许暂未盈利企业上市,本次创业板注册制推出的三类企业申报标准均要求企业最近一年盈利,如一般企业选择标准一还要求两年盈利且累计净利润超5000万,并未如市场间之前预测所言创业板注册制将跟随科创板全面放开利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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